13. 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14.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15. 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
16. 印刷企业或者个人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印制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或者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等其他印刷品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17. 印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1. 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